醫療機構於開業登記、遷址、負責醫師變更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

 

新竹市衛生局101年7月9日衛醫字第1010010605號函轉知有關醫療機構於開業登記、遷址、負責醫師變更時,務請於事實發生日前2週備齊相關文件(請下載檔案參考)向新竹市衛生局提出申請,俾就其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經勘查符合後,方發給開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