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103年5月7日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

衛生福利部於10357日以衛部醫字第1031662623號公告更新【安全針具品項清單】。

依據:醫療法第56條第2:醫療機構對於所屬醫事人員執行直接接觸病人體液或血液之醫療處置時,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起,五年內按比例逐步完成全面提供安全針具。

更新之【安全針具品項清單】,請下載檔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