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3月1日以衛署健保字第10222660056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施行,修正項目詳細內容請下載檔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