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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室中「輔助各項手術」之醫療輔助行為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65304號函
按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是以,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其餘醫療輔助行為得在醫師就特定病人診察後,由各該醫事人員本其專門職業法規所規定之業務,依照醫囑執行之。
次按「輔助各項手術」係屬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所稱之醫療輔助行為。且手術室執行工作內容涉及病人擺位完成、幫助醫師準備用物部份應屬醫療業務之整體連貫作業,為醫療輔助行為,係護理人員法第24條所定護理人員業務範圍,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由護理人員在醫師指示下行之。若由不具護理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係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及以上)學校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查「手術助理」,非屬醫療法第10條所稱醫事人員。依醫療法第58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置臨床助理執行醫療業務。爰此,醫療機構所置「手術助理」,若其不具醫師資格而擅自執行醫療業務,應依醫師法第28條規定論處;若其執行護理人員法所定醫療輔助行為,醫療機構亦應督導其符合護理人員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