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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人資料之行政行為,可否不提供乙案相關資料
全聯會函請衛生福利部考量政府機構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人資料之行政行為,可否不提供相關資料乙案,
說明:
一、全聯會於103年2月7日以全醫聯字第1030000217號函,請衛生福利部考量政府機構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患資料之行政行為,除應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之限制外,並應考量病患個人意願,故醫療機構針對政府機構來函之請求事項倘屬非必要範圍或非得病患同意,可不提供病患之個人資料。
二、該部於103年8月13日以衛部醫字第1031665496號函覆略以:行政機關為執行其法定職務,向醫療機構請求提供病人資料之行政行為,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雖有配合辦理之義務,惟該調查權之行使範圍與程度,亦應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審酌其合法性、必要性及適當性。
衛福部函,請下載檔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