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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
衛生福利部103 年6 月27 日部授疾字第1030100927 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H5N1 流感」及「H7N9 流感」等新興A 型亞型流感合併為「新型A型流感」,並將其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爰配合修正,刪除「H5N1流感」及「H7N9流感」名稱,新增「新型A型流感」名稱。
衛生福利部103 年6 月27 日部授疾字第1030100927 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H5N1 流感」及「H7N9 流感」等新興A 型亞型流感合併為「新型A型流感」,並將其列為第五類傳染病。「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應通知之傳染病範圍」爰配合修正,刪除「H5N1流感」及「H7N9流感」名稱,新增「新型A型流感」名稱。